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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新政

发布时间:2013-06-08阅读量:2209[打印]

  日前财政部修改并印发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暂行办法》明确,特色产业资金主要支持如下八个方面内容:(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八)其他。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
  与《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内容相比,《暂行办法》特色产业资金支持内容由原来的五方面增加至如今的八方面,其中包括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和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暂行办法》明确,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根据《暂行办法》,特色产业资金也由原来的两种支持方式增加至三种,具体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据了解,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有分析称,财政部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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