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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如何应对专利风险

发布时间:2013-06-18阅读量:1678[打印]

  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知识产权风险,特别是专利的风险将会长期存在,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对于企业“走出去”的专利风险,我们应该做到,一是不怕,二是认真对待。认真对待,防范在先,就有可能将风险转化为机遇,将坏事变成好事,促使我国企业早日学会运用专利制度,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我国企业要“走出去”,谋求在海外发展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却会面临着各种知识产权的风险,特别是专利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点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更是如此。
  企业“走出去”可能面临哪些专利风险
  在国内没有问题的专利到国外可能产生纠纷
  专利如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国内一些企业的产品在国内没有遇到专利侵权纠纷,但是一出口到国外就产生专利纠纷,被指控专利侵权,甚至被查扣、封存、责令赔偿。其根本原因就是专利具有地域性。各国专利制度存在差异,一个外国企业的智力成果在我国没有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不等于在其他国家也没有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特别是一些企业仿制外国的产品,不知道这一常识,会吃大亏。
  到海外参展的产品可能被指专利侵权
  国内企业到海外参展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之一,其中同样存在专利风险,特别是到欧洲去参展,风险更大一些。
  2006年法国巴黎举办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2007年、2008年全球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德国汉诺威C ebit电子展会上,2008年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大展———德国柏林IFA展会上,我国有多家参展企业被以“可能涉嫌侵犯专利权”为由遭遇主办国海关突袭查抄,多款参展产品被没收。
  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成为专利风险
  以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往往是与标准捆绑在一起的。现在,我国在一些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小商品、小家电、玩具、日用百货品等领域的制造业中,已经具备了相当先进的开发能力和设计水平,许多产品(例如打火机、服装、鞋、玩具等)的来样加工,已经改为O D M(定设计加工),即直接委托我国的企业设计、制造、加工,或者直接从我国企业已经设计好的产品中选样,进行定牌加工。
  从2006年开始,欧盟规定,欧盟市场上的打火机必须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禁售新奇打火机。而儿童安全锁的专利技术大多是属于欧洲一些公司的。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欧盟持续延长了这一规定的执行,成为限制我国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非关税壁垒。
  与欧盟打火机的C R法案非常相似的是美国、加拿大的彩电案,在彩电生产、销售方面提出加装儿童安全锁的标准,与其相关专利相捆绑,用以限制我国彩电产品向美国出口。2007年3月1日,美国开始强制推行A T SC (美国先进电视制式委员会)数字电视标准,对美出口彩电要支付高达23美元/台的专利费,包括一些在模拟电视时代就已经开始征收的专利费和数字电视专利费。被A T SC纳入数字电视标准的还有汤姆逊等公司的多项数字电视的核心专利技术。类似于美国A T SC标准的欧洲D V B-T标准,同样纳入相当多的专利,也开始向我国彩电企业收专利费。
  上述专利费的收取,使我国企业面临成本大幅上涨的压力。
  产品在海关过境可能遭查扣的专利风险
  近些年,发生了多起欧洲国家海关对过境转运的印度生产的仿制药进行查扣的案件,值得关注。印度生产的仿制药在印度是合法的,在出口目的地的拉丁美洲国家这些药品也是合法的,而在过境转运的欧洲国家则由于处于专利保护之下,被专利权人视为“未经许可”生产、构成侵权,因而在海关被查扣。
  欧盟国家海关的这种保护措施,显然是超过WT O《T R IP S协定》基本要求。在2011年10月通过、尚未生效、充分体现发达国家意愿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 C T A )已经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我们的企业,应该充分注意、重视、防范这种由海关过境查扣引起的专利风险。
  “337条款”造成的专利风险
  美国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对我国大陆地区“337调查”始于1986年(有关我国皮毛和皮大衣),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60%以上的案件针对机电产品。美国1972年-2012年10月31日“337调查”达860起,涉及我国大陆企业达到153起。据统计,从2002年至2012年9月底,我国企业已遭遇“337调查”近140起,其中90%涉及专利,我国已连续10年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对象。
  如何应对海外的专利风险
  树立专利风险意识
  企业要想正确应对海外的专利风险,首先必须树立专利风险意识,应该充分重视防范专利风险,应该充分了解、熟悉海外专利制度和规则,特别是出口产品的目的地和转运地的专利制度和规则。
  2009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新闻办、贸促会9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就我国企业到国外参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提出10点意见。企业应该认真学习贯彻这一通知,积极防范到海外参展的专利风险。
  在我国企业向外出口的产品中,往往会采用一些国际标准、外国标准或外国企业的标准,这些标准中往往会包含或者涉及一些外国的专利。
  美国市场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国际市场之一,应该重视美国“337条款”形成的专利风险,做好相应的准备,这一风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完善应对风险措施
  企业要想正确应对海外的专利风险,应该设置自己的专利预警机制,争取做到未雨绸缪、防范在先、有备无患。
  密切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是企业设置自己专利预警机制的基础和条件。
  外国企业利用专利制度制约、限制我国企业走向海外,我国企业也应该学会利用专利制度加快走向海外的步伐,天津海鸥集团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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