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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

多部门支持循环经济企业上市 鼓励多元化信贷

发布时间:2013-02-19阅读量:1694[打印]

  近日,国务院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正在建立联动机制,酝酿和完善相关金融措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循环经济企业上市和利用债券融资。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方面将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融资难问题。”
  据介绍,四部门正在完善联动机制,实现政策、法规、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负责筛选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示范基地)、企业、项目,并推荐给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各类金融机构将积极支持。
  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到“十二五”末的目标是,主要资源产出率比“十一五”末提高15%,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达到1.8万亿元。国家发改委循环经济研究中心有关专家表示,“发展循环经济应更加注重财税、金融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一段时间以来,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正在根据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特点,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对涉及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能力,同时借助第三方评审和外包等方式,提高对循环经济实施信贷支持的能力。
  有关部门还将出台规定,对由国家、省级政府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示范市、县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有关方面正酝酿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国家发改委等还将酝酿具体措施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此外,有关部门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部门还将多方面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也将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减少社会投资的政策风险。同时,发挥产业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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