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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松绑小微企业到期续贷 减轻企业“倒贷”负担

发布时间:2014-07-31阅读量:1775[打印]

  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的问题,7月24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
  根据通知,续贷面向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续贷需由小微企业主动申请,银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这意味着,小微企业可以在贷款到期前,提前申请续贷,不需要借一笔钱先还旧贷,减轻了“倒贷”带来的额外负担。
小微企业考虑资金可得性和成本,更多借短期流动性贷款。此前,贷款到期后,如果企业直接向银行申请借新还旧,贷款会被降一级至关注类,而且之后贷款将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并将被逐年压缩贷款规模。所以,小微企业通常通过“倒贷”来周转,即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
  银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认为,借新还旧的贷款降级,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合理。如果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因为资金持续周转的需要办理续贷之后,贷款分类应该还是正常的。所以,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这次通知对小微企业续贷的贷款分类作出明确调整。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为控制风险,通知严格限定了办理续贷业务的条件,即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且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对于最多续贷几次是否有限制,银监会法规部上述负责人说,没有次数限制,只要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持续发展的条件。而且,续贷次数也跟银行设定的贷款期限有关。
通知指出,银行应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此外,通知还鼓励银行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在还款方式上,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压力。
工行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王旭说,此次通知发布后,一方面银行会有新的产品创新,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原有产品的政策,就可以满足续贷,达到整体降低融资成本的效果。
  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银监会也强调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通知指出,要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也要防止银行通过续贷人为操作贷款风险分类,虚增贷款质量,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水平。
  通知要求,银行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
  银监会这一通知,是落实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部署。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要求。此外,还指出要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等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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