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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退市制度 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4-07-07阅读量:1569[打印]

  编者按:据悉,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4年发布的国九条曾提出“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了证券交易所。在今年5月发布的“新国九条”中,就有支持上市公司“实施主动退市”的要求。退市工作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退市难、退市少的情况比较突出。近日,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退市意见》分7部分25条,包括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和完善退市过程中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四大核心内容。

  证监会指出这次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奇见》(国发2014号)有关“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改革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从《退市意见》来看有四大亮点: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进一步扩展主动退市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四是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

  《退市意见》除了完善有关退市标准,也进一步完善了配套制度方面。《退市意见》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同时,为防止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相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设立的专门层级挂牌交易;公司退市后满足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主动退市公司与强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强制退市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

  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退市意见》指出,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并针对退市工作的特殊性,强调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同时,证监会已经同步启动了上市公司年报准则的修改工作,将补充关于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等专项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会负责人也指出,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离不开证券市场方方面面的配合。目前,股票发行等制度尚处于改革进程之中,“壳资源”还存在一定价值,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完善也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小投资者因为公司退市仍可能受到利益损害。需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证券交易所将同步完善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细则,将《退市意见》的内容要求及时转化为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则。二是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水平,统一案件认定、处理标准,加强调查、审理工作的衔接、配合,确保案件处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三是严格执行《退市意见》及其配套规则,证券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依法应当退市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前,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新退市制度相比之前有了很大突破,真正发挥作用,需待注册制的真正落实。(编辑:冯丛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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