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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优化中小板创业板制度安排

发布时间:2013-08-13阅读量:1402[打印]

  继上月“金十条”出台和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后,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延续了近期的政策指向和会议精神,要求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在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并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
  《意见》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将分别牵头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八方面工作: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在主要由证监会负责牵头的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指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
  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
  《意见》还要求,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
  《意见》还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适时出台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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