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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18阅读量:933[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推动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东政发〔2023〕6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优化上市挂牌扶持机制
(一)提高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加大对我县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奖励由100万元提高至25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在北交所上市发行的,奖励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对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由35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由最高55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
对县外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税务登记迁至本县的,奖励由5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按其迁入后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县项目建设的,奖励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
(二)优化企业办事流程。
充分发挥县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联席会议制度、“白名单”制度、领导挂钩机制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实。对于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开具合法合规证明的,由县金融局统一整合模板,相关部门配合出具。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后,由县金融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县政府,由县财政局及时予以兑现。
(三)建立涉企处罚报备制度。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领域,整合执法“体检清单”,定期为企业出具“体检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会诊、精准施策,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尽可能避免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凡拟对企业和高管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须在处罚前向县分管领导和县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二、健全科创企业培育机制
(一)强化科创项目招引。围绕构建“3+4+2”现代产业体系,从项目源头瞄准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辐射效应的新经济、新产业,积极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项目成长性好、集聚高端人才多、有社会资本介入”的优质科创项目,为做大做强全县创新企业集群注入更多“源头活水”。
(二)聚力科技企业培育。系统布局重大平台、项目、人才、资金等要素,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增强持续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形成与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转化后备梯队,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激励力度,集聚优势资源培育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一企一策”推动一批“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三)充实后备资源储备。从全县优势产业链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主营业务突出、管理水平高、产品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龙头企业中,筛选一批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建立科创板后备企业库。
三、搭建政企合作沟通机制
(一)加强对上沟通交流。通过主动拜访、上门学习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证监会、交易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沟通联系,积极争取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二)定期外出考察学习。批次组织企业“走进交易所”培训活动,深化企业对资本市场、现代金融理念的认识,增强企业上市挂牌的信心,打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最后“一公里”。
(三)坚持常态宣传培训。邀请专家为企业作上市挂牌业务辅导和政策解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团队管理素质,提升企业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认识和运用能力,在全县上下营造“想上市,谋上市,争上市”的浓厚氛围。
四、创新企业上市顾问团机制
(一)组建上市工作顾问团队。通过公开选聘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建如东县企业上市工作顾问团队,支持顾问团成员组建工作专班,深入重点企业调研,定期组织专题培训和专家讲座,为全县企业上市工作提供更全面、专业、精细化的高质量服务。
(二)鼓励中介机构入驻如东。大力吸引并支持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优秀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加大对企业股改、财务规范、法务合规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做好发展战略定位,尽早启动上市方案。
(三)设立中介机构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从成果质量、服务效率、执业道德等多方面进行评价,中介机构若因自身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导致企业上市挂牌进度延缓的,县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及时向全县上市(后备)企业推送,且三年内不得参与顾问团队选聘。
五、附则
(一)本意见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现有如东县级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同一主体上市挂牌奖励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原则实行差额补足。
(三)在本意见发布前,已按原有政策完成全部奖励申领的企业,不按照本意见进行补足。
(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如东县企业上市挂牌阶段性奖励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东政发〔2023〕2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补充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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