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13阅读量:4799[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4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16〕29号)文件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推动扩大就业与提升质量并重、创业带动与促进就业并举,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动态调整企业注册登记分类审批目录,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逐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推行“单一窗口”。继续优化登记方式,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优化工商企业注册流程,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编办、法制办)
(二)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打造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或自主建设众创空间,鼓励六大园区和有条件的镇与高校联合成立科技园、创业园等创业载体,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载体,融合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和创业指导功能,创新孵化方式,提高孵化成功率。重点打造一批“双创”示范基地,培育就业创业服务业。经认定的县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的,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综合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在本县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个给予3000元的创业孵化成功奖励。大力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县级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2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加强创业项目的培育,对通过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给予1000元开发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我县担保基金总额要在2年内增加到不低于16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2万元。对高新技术专利项目,给予个人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次数及贴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的门槛,对参加县级以上创业大赛的获奖选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本着风险可控原则,可予以免除反担保。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四)落实创新创业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
(五)加大扶持补贴力度。对在本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初始创业补贴。对在本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成功,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励。本县城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可按《如东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六)支持电子商务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1年以上,有一定销售量及信誉基础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经指定的电子商务研究机构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
(七)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
(八)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开展创新创业竞赛、举办创业论坛、建立创业社团、组织经验交流、事迹报告、创业之星评选等活动,促进创业群体的沟通和交流,激发全民的创业热情,引导大家在创业活动中经锻炼、增知识、长才干、作贡献。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让全县创业活动更加活跃、城乡就业更加充分、百姓生活更加富裕、城市发展更具活力。(责任单位: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个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在县以下工业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其工作经历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录中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无就业经历的大专及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可参加为期3至6个月的见习。见习人员可享受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5%的生活费补贴,职业见习基地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见习补贴。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学生至本地企业进行实习(见习),对一次性向企业输入人员10人以上且满3个月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在本地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如东分院高级工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二)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坚持精准扶贫方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编办)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农委、团县委、妇联)
(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民政局、国资办、财政局)
三、切实维护就业形势稳定
(一)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1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4000元/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稳定用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工资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需要裁员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按事先制定的方案和帮扶计划,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制止随意关停福利企业、解雇残疾职工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对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上年度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民政局、国土局、人社局、地税局)
四、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一)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构建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就业信息服务手段,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场所推广配备电子化便民设施,提供网上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二)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培训,重点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探索推进“1+X”阶梯式创业培训模式,重点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和创业实习,确保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都能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创业培训。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8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系统参加过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学员还可以到创业实习(孵化)基地进行为期3至6个月的创业实习。创业实习人员可按当年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享受创业生活费补贴。创业实习基地可按每个项目1000元的标准享受实习指导费补贴。(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五、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和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形势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协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考核奖惩。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明确时序进度和责任分工,督促落实。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各镇区)
(三)保障资金投入。县财政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镇、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
(四)加强统计监测。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努力防范和化解失业风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统计局)
六、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县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东政发〔2014〕5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城镇“4050”、特困职工家庭、单亲家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
本意见所指“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
本意见所指“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低收入家庭和农村零转移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