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6阅读量:4304[打印]
【案例简介】
2011年11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名下的一间门面房租赁给乙进行经营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租期为六年,乙在承租期间不得转让所租赁的房屋。2015年3月14日,乙未经房主甲的同意,欲将所租赁的该房屋转租给丙使用,并收取了丙装修补贴款3万元,后因房主甲不同意乙丙之间的转租请求,丙在协商无果后,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装修款3万元【(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44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承租人乙明知其未经同意转租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其与房主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不得转租的约定,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使丙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达成了租赁合意,并支付了装修补贴款,因而乙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丙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装修款项。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合同相对方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误导己方与之签订合同时,应认定为合同欺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待合同欺诈,受欺诈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或者请求确认双方的民事行为无效,继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若对方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科处的程度,则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以及时挽回因合同诈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